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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是否具备继承权?

来源:杞县律师 网址:http://www.zjjjlsvip.com/ 时间:2022-06-16 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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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那么,养子女是否具备继承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养子女继承遗产需要什么条件

  1、条件是收养关系成立。

  2、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相同,因而养子女与父母间互为法定继承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养子是否能继承遗产

  1.养子有继承权。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

  1971年10月,熊某夫妇的第四个儿子出生,此前已生育了三个儿子的夫妻俩很想要一个女儿,于是将刚出生的四儿子送给了一户姓姜的人家做养子。送养后,四儿子被取名为姜某。同月,熊某夫妇经过和一户姓聂的人家商量,从对方家中抱养了女儿聂某。

  2015年,熊某夫妇相继离世,留下位于常山县某村的房屋一幢,由大儿子熊某甲管理使用,但是该遗产一直未进行分割。2020年11月,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养女聂某与熊某甲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三儿子熊某乙作为共同原告、送养子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各方当事人阐述了自己赡养熊某夫妇的情况。熊某甲表示案涉房屋系其出钱建造,父母生前所需粮米由其供给,因此主张自己应当多分遗产。熊某乙表示父母生前自己每年会支付钱款赡养,因此同样主张自己应当多分遗产。

  聂某则主张养父母生病期间均由其护理照顾,因此自己应当多分遗产。姜某认为其一直与亲生父母有往来,并且自15岁起每年都会帮亲生父母种田割稻,尽了赡养义务,也应分得遗产。

  常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行为应得到肯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具有同等继承权利,故作为养女的聂某与亲生子熊某甲、熊某乙对熊某夫妇的遗产有同等继承权。

  送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作为送养子的姜某对熊某夫妇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利。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其适当的遗产。因姜某自15岁起对亲生父母进行了赡养,其他子女对此无异议,因此可分给姜某适当的遗产。

  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推动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熊某夫妇的遗产由聂某继承30%,剩余70%份额由熊某甲、熊某乙和姜某继承,具体份额自行协商。

  从上述可以知道,养子女是有继承权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有。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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